職員與單位解除合同關係證明需要出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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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員與單位解除合同關係證明需要出具嗎?

職員與單位解除合同關係證明需要出具嗎?

1、職員與單位解除合同關係證明需要出具。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一定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員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通常都會約定勞動期限,在期限內,若是單位或者是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可以將自己想要解除關係的想法告知對方。如果是職員提出的解除請求,且單位同意了,那麼職員離職的時候單位需要開除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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