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第三者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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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三者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我國大多數公民的傳統家庭觀念還是比較強烈的,所以社會中絕大多數人對於插足別人婚姻的第三者,都是帶有色眼鏡去看待的。婚姻當中存在第三者,其實不能完全説是第三者一個人的錯誤,有些人認為第三者也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對於第三者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這一問題存在諸多的疑惑。

一、第三者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構成重婚罪怎麼處罰

重婚罪一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時,從重婚罪的構成上來看,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在我國對於第三者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上沒有説因為插足別人的婚姻,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對於有家庭的這一方來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的話那麼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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