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前的債務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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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新婚姻法離婚前的債務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離婚前的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原則上算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夫妻財產歸個人所有。

即使夫妻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償還債務。另一方償還債務後,可以依據協議書、判決書、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借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離婚前的債務處理方式是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其中一方有證據可以表明該債務是由對方個人名義所借,為個人債務的,可以不用承擔共同還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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