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是否涉及個人隱私?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一、重婚案是否涉及個人隱私?

重婚案是否涉及個人隱私?

重婚案本身屬於刑事犯罪,對於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可以要求保密處理,另外,在對重婚行為進行取證時,不可以偷窺他人私生活,滿足自己的利益,構成侵害隱私權。《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的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侵害隱私造成名譽權損害的,以侵害名譽權處理,因此對隱私權採用了間接保護方式。這種保護方式無法全面保護隱私權。被告的行為僅僅是偷窺,並沒有將偷窺的隱私予以公開宣揚,因此沒有侵害受害人的名譽權,無法依據間接保護方式進行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規定對隱私改用直接保護方式進行保護,不再適用保護名譽權的間接方式。因此,偷窺他人私生活的行為,儘管沒有構成對名譽權的損害,但是類似偷窺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私人信息等行為,都構成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可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重婚行為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證據來進行定罪處理的,但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如果當事人利用不法手段來對他人進行調查,或者涉及到跟蹤偷竊他人相關證據的,也構成了侵犯隱私權的情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