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國人的案件由誰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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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外國人的案件由誰立案偵查?

涉及外國人的案件由誰立案偵查?

我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不論犯罪人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被侵害的是我國公民的利益還是外國人的利益,都應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存在一個例外,就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外國人犯罪只要是在外面國家的領域範圍內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不管是在我國的船舶、航空器內犯罪都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另外,如外國人對我國的公民犯罪的,則對外國人的定刑最低在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釋

(1)根據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或者我國的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的規定

(2)根據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根據普遍管轄原則,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一般而言,對於反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戰爭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質罪,適用我國刑法

(4)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國外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外國人到我國進行各項活動中,應當瞭解和掌握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我國有權作出處罰。由於國家之間的體制和社會制度的差異性,對外國人違法犯罪行為的,還應當與對方國家的相關部門做出溝通處理工作,避免出現外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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