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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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繼承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繼承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理由如下:

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即宣告開始,不以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為條件,所以是事實行為。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後果,法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繼承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而非依據繼承人的意願來進行,所以是事實行為。

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即可以繼承,不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嬰兒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繼承權。因此繼承屬於事實行為。

二、法律行為與繼承等事實行為的區別

1、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為產生的意思後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

2、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的法律後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人卻並不隨之發生。

3、法律行為是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為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為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為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為並不能離開事實行為而單獨起作用。

4、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為必須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如此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法定性的特徵。各國民法對事實行為一般作出詳盡而直接的規定,內容涉及行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持續狀態及其產生的後果。

5、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並不一致,再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互易貨物和價款,在客觀活動上卻表現為談判和簽訂文書;事實行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則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為。

遺產繼承活動的開始並不以死者同意為要件,只要從生理上確定死亡,或者是被法院宣告死亡,那麼繼承人就可以按照遺囑,或者是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處理遺產了。而法律行為民事主體自願發出的,一般在法律行為發生之後,會建立諸如勞動或者是債務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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