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間婚姻是事實行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一、男女之間婚姻是事實行為嗎?

男女之間婚姻是事實行為嗎?

是事實行為,婚姻行為就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不過必須經過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才能有效。在民法中法律行為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基於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後果,如果合法則受法律保護,如果不合法則不受法律保護。作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對象、《民法典》研究對象的“婚姻”,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法學概念。婚姻的法學概念應當與民法學中的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並能在《民法典》婚姻體系中始終如一。它應涵蓋以下三層含義: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應包括各種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能將其與婚前性行為、納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現象區分開來,而應避免和結婚、婚姻關係等法學念混為一談。

二、婚姻的解釋

第一,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

也就是説,男女雙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內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公眾所承認的夫妻身份。婚前性行為、納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現象的存在,要求《民法典》婚姻法學建立相應的法學名詞。而要把這些法學名詞和婚姻的概念區分開來,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為內涵。

第二,夫妻身份只要為公眾認可,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民法學界普遍認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內涵。這與《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種類的理論相矛盾,與我國法律法規的內容也不吻合;既不利於從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來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於從世界範圍來研究婚姻制度;而且與我國的婚姻狀況也不相稱。在法律法規和《民法典》典籍中,涉及各種婚姻: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結合”;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上述種種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們的立法、法律解釋和法學研究中,都視它們為婚姻。因此,我們在界定婚姻概念時只應確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男女之間的婚姻行為是公民的權利,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可以到民事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後就具備了合法的夫妻關係,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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