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1W

事實婚姻法律特徵主要是:
1、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以配偶相待;
2、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3、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和有沒有辦理結婚儀式是沒有關係的;
4、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有哪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