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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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特徵有哪些

如今,事實婚姻已經屬於歷史性名詞了,現在叫做非法同居。而關於事實婚姻,在實踐中是大量存在的,主要是那些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些的男女。那麼你知道事實婚姻的特徵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為您做具體分析。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據事實婚姻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可分為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和不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兩種。

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必須是男女雙方異性的結合,同性之間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這是由婚姻的自然屬性所決定。至於男女雙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我認為不能影響事實婚姻的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顯然這裏前後二個都是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如果已婚者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能構成事實婚姻,那麼這裏也根本就無婚可重,從而也無法認定事實重婚,這樣將會使我國《刑法》有關重婚罪的規定形同虛設,因為在實踐中的重婚絕大多數是事實重婚。其實正因為事實重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權和一夫一妻制度,其行為具有嚴重的違法性,而我國法律不能對犯罪行為提供保護,因此其之間成立的婚姻關係無效,這與我國不承認此類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必須有共同生活的行為。沒有同居生活的不能構成事實婚姻。而法律婚只有當事人進行了登記,不管當事人是否自願,有沒有同居生活不影響其婚姻關係的成立,重形式而輕實質。有觀點認為這裏的同居行為“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夫妻共同生活”,⑩但性生活不應成為事實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因為婚姻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具有多樣性,其因人而異,可根據當事人的愛好、興趣和特點而各有不同。性生活只是夫妻婚姻生活中一部分,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而不是以性生活為基礎,沒有性生活仍然可以締結婚姻,但沒有感情,婚姻就無從談起。

3.男女雙方的這種同居行為必須是以夫妻名義進行。這是成立婚姻關係的前提,也是事實婚姻與同居、通姦、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兩性關係的根本區別。後者不以夫妻的名義,也沒有締結婚姻的目的。

4.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是事實婚姻的最本質特徵,也是其與法律婚姻(登記婚)最大區別。事實婚姻有符合實質要件的,也有不符實質要件的;有有效的事實婚姻也無效的事實婚姻。法律婚也一樣,也有一些當事人雖然取得了結婚登記,但由於各種原因也有符合實質要件和不符合實質要件的,例如當事人隱瞞有關事實騙取登記或登記機關違法登記、審查不嚴將不應給予登記的給予了登記等,同樣存在有效或無效的法律婚。只不過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會屬性,當事人只要進行了登記,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也沒有夫妻之實,法律上也承認其夫妻關係,重形式而輕實質。事實婚則注重婚姻的自然屬性,要求當事人應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實,重實質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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