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關係解除審判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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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關係解除審判原則有哪些?

事實婚姻關係解除審判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這就是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

(2)公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3)辯護原則。被告人依法有權委託他人或由自己,在審判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材料證據進行辯解。

(4)合議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1—3人以及人民陪審員2—4人組成合議庭。審判上訴或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審判長,成員權利平等。

(5)迴避制度。

(6)獨自審判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自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事實婚姻關係的解除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同居的時間如果發生在1994年2月1日該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這種情況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主張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單獨向法院主張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離婚案的審理時間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到六個月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也屬於民事糾紛,其實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活動,法院所堅持的審判原則任何情況下都是一樣的。而且,就現在的法律制度而言,我們也建議那些之前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可以的話最好及時辦理一下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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