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解除同居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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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離婚是存在客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起訴離婚的一種情況,如果是協議和平分手,法律在所不問。事實婚姻作為同居關係的一種特例,應理解為將同居關係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還應符合主觀、客觀兩個要件。

事實婚姻解除同居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1)客觀要件: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主觀要件:一方起訴時要求離婚,或者一方起訴時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而另一方認為是事實婚姻要求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亦即至少須有一方主張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符合這兩個要件,法院才能將同居關係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男女雙方之間的同居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客觀要件,但因為一方按同居關係起訴,起訴理由需明確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另一方也認為是同居關係,並按解除同居關係答辯應訴,顯然雙方均只把這一段生活經歷作為同居,主觀上不願作為事實婚姻對待,

因此,法院不應主動將該同居關係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應直接按同居關係進行審理,並對同居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因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護的是合法婚姻,對雙方均不願將同居關係上升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的,應當直接按其雙方意願解除同居關係,並處理同居財產分割問題。

2.同居關係的解除。

同居關係的解除規定,當事人起訴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從此條含義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並予以解除。

這就是説,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在這種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另外,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就是説一般的同居關係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法院才受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在婚前與他人同居或者是沒有領取結婚證事實婚姻的情形的,此時我們如果在這兩種關係中與對方產生糾紛需要處理的時候,是需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此時也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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