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要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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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要幾份

一、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要幾份?

自書遺囑在份數上沒有要求,《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 遺產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的範圍是: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傢俱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遺囑又不是什麼雙務合同,不可能説還得一式兩份,但如果立了多份遺囑的話,最好要確保這幾份遺囑的內容都是一樣的,如果前後幾份自書遺囑中對遺產的分配方案都根本就不一樣,這樣只能按照立遺囑的時間來確定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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