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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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份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怎麼認定的?
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的,要先審核各份遺囑的效力問題,然後再核實各份遺囑的內容是否有衝突。一般的遺囑糾紛都是對內容的爭議,多份遺囑內容有衝突的,原則上應以最後一份遺囑為主,但是有公證遺囑的應以公證遺囑為主,公證遺囑具有高於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
(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1、遺囑全部無效的:
① 遺囑被確認為全部無效後,全部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② 法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偽造、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③ 如果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該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2、遺囑部分無效的:
① 遺囑被確認為部分無效後,如果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仍為原所有人所有;
② 如果無效部分屬於遺產,則該部分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③ 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遺囑繼承。
(二)審查多份遺囑內容是否相互牴觸。
1、多份遺囑內容並不牴觸:
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2、多份遺囑內容有牴觸:
①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② 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
③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④ 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後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遺囑法律效力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遺囑的有效性是基於實際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辦理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