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公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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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公證程序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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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遺產繼承程序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程序: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户口註銷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會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可以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複印證明材料等事項。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規定的時間內,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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