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財產公證不到位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一、繼承人財產公證不到位怎麼辦?

繼承人財產公證不到位怎麼辦?

繼承人財產公證不到位可以通過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共同到場對遺產表態,如果有任一人不到場就不能辦理繼承公證。如果一方堅持不到場,建議通過法院訴訟,法院會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進行判決。如果該被告到時仍不到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該繼承權訴訟的判決效力和公證處的繼承公證書效力等同。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  當事人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交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死亡證明或者親屬關係證明的,應當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證明相關死亡事實或者相關親屬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當事人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制發部門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現在關於繼承人進行繼承公證的話,必須要當事人到達現場來進行辦理。但是確實有一些人員,事情比較繁忙,所以導致無法親自到達現場。此時是可以通過委託親戚朋友或者專業人士,比如説律師到現場來辦理相關的繼承公證手續,但是必須要有委託手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