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房子又反悔法院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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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繼承房子又反悔法院支持嗎?

放棄繼承房子又反悔法院支持嗎?

放棄繼承房子又反悔法院是不會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法律並沒有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形式。

二、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遺產繼承權作為一種權利,繼承人是可以自願放棄的,若是某主體,在採取書面或者是口頭的形式,明確表明不想繼承某確定的遺產的,在遺產分割的過程之中,又提出自己想要繼承遺產的,此時即使是上訴至法院,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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