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要到户口所在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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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要到户口所在地嗎?

一、遺囑公證要到户口所在地嗎?

辦理公證沒有規定必須在當事人户口所在地辦理。規定如果牽扯到不動產產權的公證,需要當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1、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證明就可以了。把你家的户口本帶上,別忘了。 如為了留學或移民,拿户口去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書一般都是中英文本蓋章簽字)。國外正規(官方)留學或移民機構要求的出生證明就是出生公證書,內容是出生人的父母姓名和出生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地點。 如果已經有了獨生子女證的話,只要去公正翻譯一下就可以了。

2、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3、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4、只要有户口所在地居委會和派出所證明你和你的父母卻為親屬關係就可以,至於在哪裏辦理公證那要看你們在哪裏辦理更方便一些,無論哪裏辦理,其公正效果都是一樣的。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公證一般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在辦理公證的時候就要看自己的遺囑是否涉及到其它的條款,不同的條款所公證的地方就會不一樣,不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是可以在自己常住的地方就能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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