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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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生活中事先訂立遺囑的老人相對來説還是比較少的,大多數老人都是在病牀上,危急時刻訂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糾紛,而糾紛的焦點就是口頭遺囑的效力。那麼,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呢?訂立口頭遺囑須有見證人在場,而見證人不能是利害關係人,繼承人的利害關係人有哪些?看完下面的介紹您就知道了。

一、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為了減少口頭遺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繼承人的利害關係人有哪些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希望對大家處理口頭遺囑事宜有所幫助。由於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的危急狀況得到了緩解,應及時用書面的方式把遺囑固定下來,否則口頭遺囑就失效了。但是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瞭解這一問題,只能陷入遺囑糾紛中。因此,建議您在遇到類似問題時,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妥善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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