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工傷認定部位的依據是怎樣的 - 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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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傷認定部位的依據是怎樣的,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在意外傷害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那就是開始只有一個受傷的部位,可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出現了一些新的受傷部位,可是對於之前的那個傷害的工傷認定已經做好了,這個時候對於新出現的傷害其實是可以進行增加工傷認定部位的申請的,那麼增加工傷認定部位的依據是怎樣的,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的依據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果是第一次發生的工傷,認定上沒寫,你可以直接打行政複議官司,重新增加認定部位。

如果是再次發生的工傷,你可以第二次申請工傷認定,兩次分開算。

而且想要進行增加工傷認定部位的申請的話,並不是任何的時候都可以進行的,是需要在相關的規定的時間內向有關的工傷認定部門進行申請的,如果超過了時間的話,那麼可能就不能進行增加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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