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屋繼承權公證時需要哪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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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屋繼承權公證時需要哪些東西

一、放棄房屋繼承權公證時需要哪些東西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如何放棄繼承權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任何人都有放棄繼承權的權利。繼承人在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財產之後,如果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繼承人同時也要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不可以只繼承財產而不繼承債務。不過在超過繼承財產之外的債務,繼承人可以不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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