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老人喪失繼承權後還能獲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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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老人喪失繼承權後還能獲得嗎?

遺棄老人喪失繼承權後還能獲取嗎?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對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不管是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還是其他的人,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當事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負擔相應的責任。

二、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權有何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法律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法律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綜上所述,子女對老人有贍養的義務,如遺棄老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子女喪失繼承權,當然,民法典中也對繼承權喪失有新的修改,如子女反悔並取得老人寬恕的,還是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蔘與遺產的分割。繼承權的喪失和放棄是完全不同的,放棄是子女主動做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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