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一種期待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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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權是一種期待權嗎?

繼承權是一種期待權嗎?

繼承權並不能作為一種期待權,其本身雖稱其為一種權利,被繼承人死亡前,擁有繼承資格的人通過繼承取得的期待與指望,過於不確定,且法律上無任何保護措施,權力的屬性過於稀薄,不具有權利的特徵,不是期待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二、繼承權的主體的內容有哪些?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就是屬於繼承者可以獲得的權利,但繼承權不一定就是期待權,有繼承的權利不一定可以獲得遺產,這種是屬於不穩定性,繼承權的存在也是要結合實際情況來,有遺囑的按遺囑來進行分配,而對於沒有遺囑的就可以按遺囑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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