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口頭遺囑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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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口頭遺囑才有效

由於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訂立其他遺囑的情形下不得已採用的遺囑形式,並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所以法律對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定。什麼樣的口頭遺囑才有效?如果繼承人對遺囑的效力存在爭議,發生了遺囑繼承糾紛怎麼辦?通過下文為您解答。

一、什麼樣的口頭遺囑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發生了遺囑繼承糾紛怎麼辦

所有的繼承糾紛中,出現較多也是遺囑繼承糾紛,例如在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也有未公證遺囑;有書面遺囑,也是口頭遺囑;有同樣內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遺囑;還有日期不一致同時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遺囑等等,那麼,在這些遺囑中,怎樣判定遺囑是否有效?以及在數份有效的遺囑中,以哪份遺囑為最終分割遺產的依據?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如下:

(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五)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六)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八)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十)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十一)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對遺囑的有效性及最終有效性進行判定,並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遺囑繼承糾紛。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很多老人通過家庭會議的形式,決定自己的財產以後的歸屬。但是這種家庭會議並不符合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並不能產生遺囑繼承的效力。最後主張按照老人意願處分遺產的繼承人與主張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之間會出現爭議。為了避免您的家庭也出現這樣的問題,我們建議您訂立書面遺囑,並邀請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審查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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