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時期教育審計工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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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時期教育審計工作規劃

“九五”時期教育審計工作規劃

“九五”時期的教育審計工作要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審計署、國家教委的部署,全面落實《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國家教委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按照“加強基礎,積極發展,提高水平”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教育審計制度建立十年來所打下的基礎,積極推進教育審計工作的發展,大力提高教育審計工作的水平,力爭至“九五”末期,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教育特點和規律的教育審計監督制度,審計工作的力度明顯加強,作用得到較充分的發揮,基本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要求。

頒佈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6-05-08

實施時間:1996-05-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總體思路

“九五”時期的教育審計工作要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審計署、國家教委的部署,全面落實《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國家教委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按照“加強基礎,積極發展,提高水平”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教育審計制度建立十年來所打下的基礎,積極推進教育審計工作的發展,大力提高教育審計工作的水平,力爭至“九五”末期,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教育特點和規律的教育審計監督制度,審計工作的力度明顯加強,作用得到較充分的發揮,基本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要求。

二、奮鬥目標

1.基本形成審計監督的網絡。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大多數其他教育部門和單位都按規定建立健全獨立的內審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審計人員;兼職審計人員隊伍擴大到萬人以上;教育系統審計事務所有較大的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及高等學校和教育企事業單位較集中的地區至少各有一家規模較大的審計事務所,基本形成在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下,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專職與兼職審計人員相結合的審計監督網絡。

2.初步實現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初步建立起與《審計法》和審計署、國家教委關於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相配套的教育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基本制定完成各類教育審計業務規範,並逐步貫徹實施。

3.審計監督的力度明顯加強。審計機構全面履行規定的職責,大部分部門和單位的財經活動納入經常性的審計監督範圍;在規範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效益審計和內控制度評審逐漸成為重點;審計工作的質量符合審計質量標準和內審工作準則,各類審計業務按規範的要求進行,水平和效益明顯提高,在促進加強內部管理、維護國家財經法規、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推進廉政建設和維護單位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得到較充分的發揮。

4.審計理論研究取得較豐碩的成果,初步形成比較科學、系統、能較好地指導審計實踐教育審計理論體系。

5.審計隊伍的建設有明顯進展。審計人員的數量基本滿足工作發展的需要,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有較大的提高,審計人員守則得到全面遵守。在業務能力方面,20%的人員提高一個學歷層次;30%的人員獲得審計、財會、工程或管理等方面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餘的大都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80%的人員學會使用計算機,部分人員能運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有的還能編制審計軟件。審計人員隊伍的知識、專業和年齡結構得到改善,趨於合理。

6.審計工作的條件和審計人員的待遇不斷得到改善和提高。審計工作必需的經費得以保證;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和規模較大的教育企事業單位審計機構配有計算機、複印機等設備;有關部門積極支持和配合審計工作的開展,為之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審計人員按規定應享有的各種待遇得到兑現,各種實際困難和問題得到較好的解決,減少後顧之憂。

三、主要措施

1.切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1996年內,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直接領導本部門、本單位的審計工作必須全部到位,並認真履行國家教委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所提出的6條職責;協助分管審計工作的其他行政負責人也應明確職責,切實負起責任。

為了幫助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提高對審計工作的認識,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除應做好宣傳工作外,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還應從1996年開始,對所屬部門和單位領導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分期分批組織培訓,爭取近兩年內普遍輪訓一遍。

2.進一步加強對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派駐教育主管部門的審計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內審機構,要認真實行上一級指導下一級的分級指導原則和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類指導的原則,進一步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加強對所屬部門和單位內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上來,認真履行審計署和國家教委關於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所提出的各項職責。

同時,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審計機構要主動取得當地審計機關的指導和支持。

3.加大審計工作法制化的力度,開展審計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工作。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和教育企事業單位應依據《審計法》、審計署和國家教委關於內審工作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對審計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各種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並認真執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辦法,實行定性與量化相結合,對所屬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審計法規和開展審計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表彰先進,切實解決存在的各種問題。

4.大力開展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和教育審計理論研究工作,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水平。逐步實行審計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的制度和每年參加一次正規培訓的制度,並逐步建立若干個培訓基地,將培訓工作正規化、經常化。通過每年有計劃地組織幾個重大課題的研討,評定和利用其成果,推動教育審計理論研究的深入開展。

在教育審計理論研討和審計人員培訓方面,要充分發揮中國教育審計學會及其各分會的作用。

5.進一步發揮教育系統審計事務所的作用,積極支持其發展,大力開展項目委託審計,把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有效地結合起來。同時,各組建單位要加強對所辦審計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確保審計質量。

6.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應積極籌集經費,建立教育審計基金,用於教育審計工作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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