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多久能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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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多久能辦好?

繼承權公證多久能辦好?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知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道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版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權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繼承權公證在繼承之中是一項必經的相關過程。只有在進行完工證之後才能夠對其所有的相關財產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得到相關的繼承權允許的話,是不能夠進行繼承的,如果涉及到繼承權有相關的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進行解決,一般來説得知自己的繼承權利被侵害等兩年之內可以提起公證,兩年之內沒有提起公證則不能夠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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