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繼承法第四條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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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繼承法第四條如何規定的?

農村土地繼承法第四條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 承包關係與繼承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二、繼承權的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在分配遺產時也是經常會因為分割不均等情況發生爭議,為了避免因為繼承遺產產生爭議也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來避免,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同時繼承人也是可以自主的決定接受、行使繼承權,同時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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