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後子女繼承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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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後子女繼承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一、農村宅基地確權後子女繼承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户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 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二.我國宅基地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各地規模浩大的拆村運動,打着各種旗號,例如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小城鎮化等。也有對應政策推出,諸如“村改社”、“宅基地換房”、“土地換社保”等等。各地都在規劃着,要在一個很短的期限內,將域內農村“大變樣”,民居改樓房。這樣的運動熱情與各省市對國土資源部(下稱國土部)一項政策的“歡迎”密切相關: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

2、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之前,嚐到土地財政甜頭的地方政府,都在辛苦“尋找”土地中。中國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用地的矛盾發展到很尖鋭的程度。如何“找地”,也成為各地國土部門的首要任務。

3、被奪宅基地的農民,根據國土部的試點管理辦法,增減掛鈎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但在一些地方,強拆民房,強迫農民“上樓”的事例,已有發生。管理辦法要求要在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的地區試點,現實中,不顧實際情況,“一刀切”拆並村莊的做法,非常普遍。

4、管理辦法還要求,妥善補償和安置農民,所得收益要返還農村,“要用於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但在有些地方,政府拿走宅基地利益的同時,甚至還要求農民交錢住樓房。在江蘇省邳州市壩頭村,村莊被整體拆遷,當地建設了數十棟密集的農民公寓,要村民補差價購買。因補償款購買不起足額面積樓房而自殺的現象。

5、除被要求交出宅基地之外,今後農民要獲得宅基地,將成為難題,在全國多個地方,宅基地上建築不再批准動“一磚一瓦”,也不另批宅基地。村民如有住房需求,需要拿宅基地住房換樓房。失去宅基地的農民,還將面臨生活、生產方式轉變。對於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來説,生活成本增加和耕種不便,成為最現實問題。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不能買賣,但是能繼承,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遺產繼承必須是發生在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的財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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