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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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遺囑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遺囑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時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是被繼承人在活得時候,進行立下的,遺囑的內容主要是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分割做出的記錄。在被繼承人死後,遺囑就會生效,並且財產的分割必須按照遺囑進行分割,不可以有意見。

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立了很多份遺囑,修改了很多次,如果被繼承人死了,最後一份遺囑才是有效遺囑。遺囑的內容只要是合法的,並且是在被繼承人神志清楚的狀態下訂立的,不需要進行公證也是合法的,不過進行公證的遺囑更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遺囑對遺囑人的資格能力、意思表示、遺囑的內容、遺囑處分的財產等方面都有嚴格要求,所以立遺囑也有一些注意事項,而不是隨便立一份遺囑就生效的,此時也是需要注意遺囑的實質條件等,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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