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贈與合同是否還要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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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贈與合同是否還要遺囑

有贈與合同是否還要遺囑

1、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就其身故後留下的遺產作出的財務預安排。遺囑應當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為了確定贈與行為和實現贈與目的而簽訂的協議。贈與合同的生效一般是以交付為條件,但法律對不動產的贈與、公證贈與作出了明確規定,應依法辦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相關法律知識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有贈與合同最好還是需要訂立遺囑,畢竟兩者是兩個法律關係,而對於訂立的遺囑來説,必須是要由落款時間的,當然最好可以通過公證來加強效力,只要遺囑的內容真實,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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