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標的必需是實物嗎 - 股票等是否可以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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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5 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注:鄭立、王作堂:《民法學》, 32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頁,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 (注:王利明:《民法學》,293頁,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筆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係,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係要求且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注:梅仲協:《民法要義》,362 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識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於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願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係,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係。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並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係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於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範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説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説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贈與合同標的必需是實物嗎?股票等是否可以贈與?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一方面現代社會中財產的範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對象的範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識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於網絡、通信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後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範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另一方面,正由於財產範圍的不斷擴大,將這些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的情形也必將日益增多。而“贈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其他無償合同,除性質所不許之外,均得準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46 頁,台北,三民書局,1981.)如將贈與合同的標的僅限於有形物或物之所有權,則除此以外財產之無償給與,也還要準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既然如此,還不如直接將其承認為贈與之標的更為直接和簡便。

通過以上的論證,小編認為《合同法》第185條所稱之財產應當是可以擴展為一切財產權益,而且應該包括有形財產如房產,車子和其它一切有形物品;還有就是無形的財產,比如債權,股票權益以及其它無形的財產性權益,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文章已經對如何確定贈與合同標的物有較深的瞭解,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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