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遺囑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遺贈與遺囑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遺贈與遺囑區別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二、受遺贈權的放棄問題
(一)放棄受遺贈權的方式
(1)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權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可以採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繼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採用默示作出。
(2)兩個月期滿受遺贈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受遺贈人接受遺贈,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
(二)放棄受遺贈權的效力
(1)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自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受遺贈權,其受遺贈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2)須注意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則不得撤回。
相關團體或者組織接受遺贈,必須要在限定期限內做出意思表示,而遺囑的可能繼承者,若是不想按照遺囑之中的內容繼承遺產,才需要提交書面的説明。並且財產所有者不得將財產,遺贈給本來可以繼承其遺產的任何自然人,否則即使遺贈也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