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死亡後由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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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死亡後由誰繼承?

遺產的繼承中,繼承人可將產權轉交給自己的直屬親人繼承,即自己的子女。但被繼承人先於繼承人死亡的話,這份繼承的權利就落到了代位繼承人的身上,由被繼承人子女代替位置。如果説不幸再次發生,代位繼承人死亡後又由誰來繼承?還會是代位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代位繼承人死亡後由誰繼承?

一、代位繼承人的子女無權繼承代位繼承人的份額,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用最通俗的方法來説明:“代位繼承只適用於(外)祖父母去世時,其子女先於他們去世的,由(外)孫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繼承權。”而不能是(外)孫子女的子女代外公外婆來繼承其父母的遺產。這種情況,應該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該遺產。

三、請看相關規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條件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代位繼承人死亡後由誰繼承? 第2張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代位繼承人死亡後由誰繼承? 第3張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可以得出,當代位繼承人死亡後,直系親人子女是沒有權利繼承的。返回上層,由第二順位的代位繼承人來繼承。代位繼承人可以是被代位的晚輩,不收輩分上的限制。接受繼承的人,還要帶上相關的資料到有關部門進行繼承登記。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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