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糾紛怎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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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糾紛怎樣舉證

實踐中,有的繼承人覺得該適用代位繼承,而有的卻不這樣認為,各説各的,就導致發生了代位繼承糾紛。而在實際解決這樣糾紛的時候,光靠説是沒用的,必須要進行實際的舉證才可以。那到底代位繼承糾紛該怎麼舉證呢?下文是具體介紹。

一、代位繼承糾紛怎樣舉證

代位繼承糾紛案件一般應具備如下證據:

1、代位繼承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應提交結婚證、户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本。

(3)證明是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代位繼承法律關係的證據

(1)被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如: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被繼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註銷户口證明;公墓證;死亡人員喪葬費、撫卹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代位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親屬關係的證據。

代位繼承糾紛怎樣舉證 第2張

3、遺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二、如何處理代位繼承糾紛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以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為適用的前提條件,代位繼承人也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所以在處理代位繼承糾紛時一定要明確和把握以下幾點:

1、被代位人須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這是我國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代位繼承製度的鮮明特徵。

2、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這進一步解釋説明了“晚輩直系血親”的範圍。

3、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中規定的“血親”是既包括自然血親,同時也包括擬製血親,即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均可作為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糾紛怎樣舉證 第3張

4、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是本應由被代位人所繼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喪失了繼承權,那麼相應的代位繼承人也不能繼承財產。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不得執行,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6、在代位繼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繼承,即丈夫為被代位人時,妻不代夫,妻子為被代位人時,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輩直系血親進行代位繼承。

7、發生代位繼承時,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代位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順序沒有其他繼承人,那麼代位繼承將作為唯一的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

在處理代位繼承糾紛的時候,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利益,那麼當然是離不開舉證的。只有提供足夠充足的證據之後,才有可能獲得有利的判決。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您發現您的合法權益被其他繼承人非法剝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定要注意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便更好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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