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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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舉證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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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舉證注意什麼

(一)法院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完成舉證。

(二)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四)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想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五)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六)當事人申請鑑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許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七)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涕泣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在繼承遺產的時候,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就是遺贈和遺囑,法定繼承則屬於兜底的繼承方式。然而,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繼承遺產其實都是可能產生糾紛,而面對糾紛,繼承人們就應當積極的採取措施來解決,以免因為糾紛給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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