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必須寫明哪些內容 - 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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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必須寫明哪些內容 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很多人都會認為立遺囑是自己的事,自己怎麼寫都可以。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對某些內容應詳細寫明。具體説來,遺囑必須寫明哪些內容呢?遺囑訂立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具體分析,那麼,對於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遺囑必須寫明哪些內容

一般來説,遺囑必須寫清楚以下內容:

1、指明接受主體。明確指明誰是遺囑繼承人,如果是遺贈必須寫清楚誰是遺贈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數額。遺囑中必須寫清楚遺產的分配方式或者寫清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具體項目或數額。

3、指明要求。對某些遺產遺囑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遺產作什麼用,接受遺產的同時應履行什麼條件等。

4、遺囑還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立遺囑時的年、月、日。

二、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合法的遺囑才會發生法律效力,會導致按照遺囑內容處分遺囑人遺產的法律後果。不同種類的遺囑效力有所不同,公證遺囑效力最強。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遺囑必須寫明哪些內容”以及“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等問題能夠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公民在立遺囑時,不管選擇立哪種形式的遺囑,都要按照其相對應的程序和條件來訂立,否則即使立了遺囑,也可能會無效。為了避免所立遺囑會無效,建議您在訂立遺囑前能夠事先諮詢一下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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