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放棄繼承權需要什麼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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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放棄繼承權的條件:
1、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導致該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認。
2、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內行使,即遺產處理前撤銷。
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銷,不以遺產未分割為條件。但無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撤銷,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應在除斥期間內行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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