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時代位繼承算第一順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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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繼承時代位繼承算第一順位嗎

辦理繼承時代位繼承算第一順位嗎

是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copy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一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百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綜合以上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繼承人的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代位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此時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理應做為第一繼承人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度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中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在辦理這類繼承時,如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應積極的提供相關的繼承案件的訴訟書。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這類訴訟書進行辦理,對這類繼承糾紛進行審理這類案件,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判決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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