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位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嗎?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嗎?
沒有的。按照規定,代位繼承只發生於處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第二順序繼承人中,其兄弟姐妹與被繼承人是平輩,不符合晚輩直系血親的條件。故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遺產繼承的法定順序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代位繼承一般是針對於繼承者先於被繼承者死亡才會實施的行為,但對於代位繼承只會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之中,而不可能發生在第二順位繼承人之中,所以,對於遺產的繼承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繼承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