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變更撫養權到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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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變更撫養權到哪個部門

夫妻離婚後變更撫養權到哪個部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民訴意見第10條進一步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變更撫養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應該為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怎麼變更撫養權

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孩子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孩子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孩子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或者孩子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孩子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孩子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具體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孩子的;

(2)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孩子行為,或其與孩子共同生活對孩子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係。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孩子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孩子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孩子撫養關係。

(2)孩子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孩子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孩子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孩子撫養關係。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説服教育送回孩子。經説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並不是該孩子,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孩子的當事人。

離婚後,監護權的變更不受離婚方式的影響。因此,即使是協議離婚,只要事後理由充分、合理,就可以改變孩子的監護權。當然,此時儘量避免上法庭,以減少對孩子造成的傷害,以免影響日後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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