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進行代理執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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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來進行代理執行遺囑?

誰來進行代理執行遺囑?

代理執行遺囑的是遺囑人指定的。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二、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代理執行遺囑指信託部門接受立遺囑人的委託,於立遺囑人逝世後,以遺囑人身份,按照遺囑意願,代為清理、分割遺產,並向指定繼承人進行支付的業務。

法律術語,指信託部門接受立遺囑人的委託,於立遺囑人逝世後,以遺囑人身份,按照遺囑意願,代為清理、分割遺產,並向指定繼承人進行支付的業務。鑑於我國目前尚未頒佈有關遺囑法律,為防止發生遺囑糾紛,信託部門在受理此項業務時,必須要求委託人辦妥公證手續,並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出由某信託部門為遺囑執行人,還要列明遺產項目和繼承人的名字等內容,交信託部門代保管,以便於立遺囑人逝世時按遺囑執行。

三、遺囑的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民法典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作為立遺囑的人是可以指定專業的人員來進行執行自己的遺囑,其目的性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這份遺囑不會落入不法人員的手上,同時讓繼承者可以在規定的範圍之內得到屬於自己的遺產,從而也不會引起任何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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