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立遺囑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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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立遺囑繼承遺產

一、應該如何立遺囑繼承遺產?

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和口頭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法定的立遺囑的方式當中,被繼承人可以自行確定以哪種方法立遺囑。但是否要立遺囑以及遺囑當中讓哪些人來繼承遺產,實際上這些問題別人都是沒有權利干預的。如果是強迫當事人按自己的意願立遺囑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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