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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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王某,男,現年60歲,2011年8月協議離婚。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均分配給女方陳某,包括房屋三套(其中有兩套房屋為小產權房),並辦理房屋過户手續。陳某在同年11月,將其中的兩套房屋(其中,一為全產權房屋,一為小產權房)過户給獨生子小王。 2011年12月24日,王某的獨生子小王在俄羅斯莫斯科因被人搶劫而意外身亡。小王在生前未婚,也無子女,未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小王在莫斯科中國銀行有存款若干。 王某在1998年開始在某保險公司為小王購買了兩份人壽保險(康樂險及意外保險、長壽險及意外保險)。小王去世後,其母陳某到成都市某社保局領取了小王個人賬户餘額16873元。 2012年3月15日,王某與陳某簽訂了一份《情況説明》,載明:“王某與陳某就辦理兒子小王后事的相關費用説明如下:1、從小王過世至今天,陳某支付各種喪葬費用共計186000元,王某支付各種喪葬費用共計17700元。2、對上述費用的支付數額雙方已經認可。” 2012年4月8日,王某與陳某簽訂了《關於處理預交某單位集體採購商品住房款項的協議》,約定:“為了處理小王后事,雙方決定取回已支付的購房款15萬元,雙方一同到退款處取回該購房款,各自領取7.5萬元,用於支付小王后事所需的相關費用。”2012年9月12日,陳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今收到購房集資款15萬元。” 2012年4月14日,王某與陳某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在俄羅斯給小王立紀念碑及設置碑身護欄的費用、雙方在俄羅斯為處理小王被害一案支付的律師費及翻譯費以及其他有關因處理小王后事在俄羅斯所發生的費用由雙方預先墊付,各自承擔一半;雙方為處理上述事務在俄羅斯產生的涉及到自身的差旅費,包括住宿、交通費用等由雙方各自承擔等內容。 2012年4月28日,陳某出具了一張6000元的收條,以用於為處理小王后事聘請律師的費用。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關係比較清楚,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女子均為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本案被繼承人的父母雖離異,但並沒有其他繼承人存在,因此,從繼承份額上説,兩個繼承人各自繼承一半。只是本案涉及到繼承的財產比較複雜一些,有房屋,有存款,有保險金;不僅涉及到財產的繼承,還涉及到債務的承擔;不僅有國內的財產,還有國外的財產。還涉及到多份協議。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債務的確認。在有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協議的效力以及房屋的價款問題。對這個問題,張禮美律師在代理時,不僅在代理詞中提出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法有效,還單獨補充代理詞,闡明六個理由,以支持本訴原告的訴請。法院最後也以此為依據而認定。考慮到王某與陳某的特殊關係,張禮美律師在訴前和訴訟包括二審過程中,一直在給雙方做調解工作,希望能調解解決此事。但由於陳某不願意給王某分割任何財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不得不以二審終審而結案。值得一提的是,陳某的代理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以陳某的意見為代理意見,沒有客觀地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和處理本案,真正的以解決問題為目的。在處理糾紛時,作為當事人可能由於情緒和認識的原因,不能客觀地處理問題,但作為代理律師,應當有理有據的辦理案件,而不應一味地迎合當事人,給當事人造成錯覺,不能真正的幫助當事人處理糾紛和問題。當事人也應當尊重和信任律師,相信律師是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否則,律師不能發揮他應有的作用。

裁判結果

2012年12月,王某委託張禮美律師向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1、繼承並分割小王所有的位於五丁橋某街3棟2單元4號的房屋一套(小產權房屋糾紛法院不受理);2、分割陳某在社保局領取的款項16873;3、分割小王在某保險公司的康樂險及意外保險金、長壽險及意外保險金共計14萬元;4、分割小王在俄羅斯中國銀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5、訴訟費用由陳某承擔。 陳某答辯稱,小王在五丁橋某街3棟2單元4號的房屋是小王在陳某處買賣所得,小王還未支付房款,該房屋屬於其生前債務。王某要求分割的社保款項,因生活困難和處理後事已花費完。王某要求分割的保險金,陳某沒有領取,不存在分割的問題。王某訴稱的俄羅斯存款陳某沒有領取,涉案在俄羅斯的訴訟過程中。 王某起訴後,陳某隨後提出反訴。稱2011年10月29日,陳某與小王的代理人李某達成房屋轉讓協議,約定陳某將位於五丁橋某街3棟2單元4號的房屋轉讓給小王,單價為7500元每平方米,總價為803175元,小王應在2013年6月前向陳某支付全部房款,合同簽訂後即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2011年12月24日,小王遇害身亡,故未能向陳某支付房款。陳某為處理小王的後事,先後多次赴俄羅斯,聘請相關人員幫助維權等,已花費44萬餘元,全部由陳某墊付。陳某與王某曾經約定,處理後事的費用雙方共同承擔,從小王的遺產中扣除。陳某請求法院判令:1、王某承擔為處理小王后事已花費的費用22萬元;2、王某在繼承小王遺產價值範圍內對小王債務承擔401587.5元;3、訴訟費用由王某承擔。 此案本訴及反訴,王某均全權委託張禮美律師代理。張禮美律師在收到反訴狀後,到房管局查詢了案件涉及到五丁橋某街3棟2單元4號的房屋的全部存檔資料。從查詢的資料顯示,2011年9月小王經過公證和認證,委託李某購買陳某五丁橋某街3棟2單元4號的房屋及辦理購房相關手續,2011年10月李某與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約定的成交價為235598元。2011年11月,該房過户到小王名下。該合同沒有約定房款給付的時間。 陳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屋轉讓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約定:買賣合同中的房屋成交價是為了辦理房屋過户需要填寫,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雙方確認該房屋的實際成交單價為7500元每平方米,總價為803175元,小王應於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房款。 張禮美代表王某答辯,處理後事實際上只花了203700元。陳某將五丁橋某街3棟2單元4號的房屋是贈與給小王的,而非買賣,即使認定買賣,其金額應該以房管局登記備案的合同金額235598元為準。處理後事的費用並非全部由陳某墊付,陳某已經在王某處領取了98700元,用於處理後事。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沒有遺囑及遺贈的情況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被繼承人小王的遺產。本案王某與陳某為被繼承人小王的父母,是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具有繼承權,其遺產應由陳某與王某繼承。在繼承遺產時,應(按雙方約定)承擔處理被繼承人後事的相關費用,並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關於處理後事已花費的費用問題。庭審時,陳某提出花費40餘萬元,王某不予認可。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協議》、《情況説明》的內容無導議,本院予以確認;對於陳某出示的住宿、交通費、電話費等,因超出雙方《協議》約定的範圍,本院不予支持;對於2012年3月5日後發生的其他費用,本院酌情認定為1萬元;據此,本院認定為處理被繼承人小王后事已經花費的費用為21.37萬元,應由雙方平攤。本案王某出示的《關於處理預交某單位集體採購商品住房款項的協議》及“購房集資款的收條”,能夠證明王某已按協議約定將領取的7.5萬元購房款支付給了陳某以用於處理小王后事支出,另外結合“情況説明”及收到律師費6000元的收條,本院認定,為處理小王后事,王某已支付9.87萬元。因此,扣除王某已承擔的9.87萬元,王某還應向陳某支付8150元。 關於被繼承人小王生前債務的問題。陳某主張購房款按補充協議約定的803175元計算,王某隻認可房屋買賣合同上的金額。本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已在房管局備案,應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為準,據此,本院認定小王未支付的購房款為235598元,為小王生前債務。 關於成都市五丁橋某街3棟2單元4號的房屋。本院認為,房屋為被繼承人小王的遺產,依法應由陳某和王某繼承。鑑於本案陳某與王某對該房屋價值無法達成一致,王某要求陳某申請評估並承擔評估費,而陳某又不同意,且雙方也不申請拍賣,故本院按份額進行分割。 關於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的問題。本院認為,儘管陳某主張該領取的養老金(小王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16873.95元)已花費,但不影響屬於小王的遺產性質,依法應予被繼承。 關於本案其他保險金問題。本院認為,按保險單載明的“身故受益人:法定100%,” 應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該保險金應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王某與陳某繼承。 關於小王在俄羅斯中國銀行賬户上的存款問題。因其屬於涉外賬户,現無法查實其存款餘額,在本案中不予處理,雙方可待以後金額確定,視情況另行主張。 對於遺產的分配,無應當照顧及酌情多分的情形存在,本院均等分配。 對於債務如何承擔的問題。本院認為,以上認定的債務為235598元,未超過上述分割的遺產實際價值,由王某和陳某各承擔一半,即117799元,由王某向陳某支付117799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繼承人小王位於成都市五丁橋某街3棟2單元4號的房屋產權,由王某與陳某各繼承50%的份額。 保險合同號碼為×××的兩份保險合同,其保險金由王某與陳某繼承,繼承份額均等。 小王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餘額16873.95元,由王某與陳某繼承,繼承份額均等,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王某支付117799元。 被繼承人小王生前的債務235598元,由王某與陳某各承擔一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陳某支付117799元。 王某與陳某為處理小王后事共花費21.37萬元,由王某與陳某各承擔一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陳某支付8150元。 駁回本訴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反訴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對本訴、反訴的訴訟費用承擔也作了處理,由王某與陳某各承擔一部分。 一審判決後,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調解無效,開庭審理後,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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