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錄音遺囑時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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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錄音遺囑時要注意什麼問題

錄音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經錄音磁帶錄製而設立的遺囑,那如何訂立錄音遺囑?訂立遺囑時需要注意很多問題,只有做到滿足法律要求才會合法有效。錄音遺囑也是如此,那訂立錄音遺囑時需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將對上述兩問題分別進行解讀,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如何訂立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錄像磁帶及光磁存儲材料記載遺囑內容的遺囑。錄音遺囑與其他形式遺囑相比有信息量大、內容豐富、形成快捷、利於保存、便於使用的特點,但錄音遺囑也存在諸如易於被偽造、模仿、剪輯等弊端,同時,錄音遺囑在法律應用時也存在諸多爭議,主要體現在:

第一,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但對見證的內容、見證的程序等並沒有做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的若干意見》對此亦沒有涉及,以致錄音遺囑見證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見證人的見證作用也難以體現。

第二,錄音設備及磁帶質量的好壞、磁帶放置時間的長短,遺囑人的發音等均會影響錄音磁帶的音質,導致錄音遺囑在使用時內容難以聽清或難以辨別,從而引起爭訟影響遺囑的執行。

鑑於此,在我國對遺囑錄音制度加以完善之前,廣大讀者在涉及錄音遺囑時應儘量按以下方式進行,以減少法律上的爭議: 第一,錄音遺囑應儘量記載遺囑人及見證人的身份情況。第二,錄音遺囑只能由遺囑人親自制作,錄音遺囑中應當錄下遺囑人親自口頭表達的關於處分其遺產的明確意思表示。 第三,錄音遺囑應當記載做出遺囑的時間和地址,以便確認錄音遺囑的效力。第四,錄音遺囑錄製完畢後,經回放校對後,應當將錄音遺囑的載體封存,並由遺囑人、見證人共同驗證、簽名,並註明封存的日期,交見證人保存。 第五,錄音遺囑實施時,見證人應當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開啟封存的錄音遺囑載體,以確保錄音遺囑的真實性。

二、訂立錄音遺囑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一)遺囑人可以用錄音(含錄像、光盤以及其他電子讀物)的方式製作遺囑。

以錄音形式設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錄音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自制作,遺囑人在錄製完遺囑後,應將記載遺囑的磁帶封存,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封存好的錄音遺囑的封口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三)錄音遺囑應當在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

(四)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相信大家現在對錄音遺囑的有關問題有了一定的認識。錄音遺囑是生活中常見的遺囑類型。由於錄音遺囑是存在於一定音像載體上的,具體內容需要觀看後才可得知,但這種音像載體易丟失,也易被更改,所以需要着重注意。有關遺囑繼承的其他問題,如如何訂立自書遺囑、訂立自書遺囑時需注意哪些問題等,本文限於篇幅對此不多作説明。如果在生活中遇到遺產繼承方面的問題,不妨向律師進行諮詢,相信律師專業的分析會為您答疑解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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