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行政複議是否可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行政複議是否可行?

辦理結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按照規定才算真正結為夫妻。但在生活中,會出現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婚姻程序,如用虛假的證明結婚、結婚登記時不在現場等等,造成瑕疵,這樣想解除這種婚姻登記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行政複議是否可行。

一、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結婚登記有着嚴格的條件規定和程序規定,比如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自願結婚,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符合結婚的年齡,必須雙方到場等等。但是,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在執行法律規定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在登記結婚時,比如未到法定婚齡用虛假證明登記結婚,弟弟用哥哥的名義登記結婚,妹妹用姐姐的名義登記結婚,或則一方未到場,兩方均未到場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或則不屬於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超越管轄權登記結婚等等現象時有發生,給婚姻家庭、社會帶來諸多不利因素。

二、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可否提起行政複議

這是可以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則提起行政訴訟。

隨着《婚姻法》的修改,過去對在辦理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相關原因無法再繼續下去,什麼情況你都得通過法院解決。在《婚姻法》修改後的實施中,的確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並不是都要通過法院來解決,也不是什麼都能由法院來解決。比如説,男女一方未到場辦理了結婚登記,按照新修改後的婚姻法和相關解釋,要解除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關係只能起訴離婚

但是,往往在這種情況下,未去進行結婚登記的一方無法提供結婚證,無法證明夫妻關係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根本不會受理。因此你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去查閲,複印婚姻登記檔案。可是,婚姻登記機關在提供檔案查詢時又要求當事人提供法院的受理通知書,否則不予提供。可想而知,當事人包括律師在面對這樣的情形下是無計可施的。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時候,廣泛徵求意見,在該解釋出台後,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則提起行政訴訟。”可以説,這一條規定對婚姻家庭法律實務界的人來説很管用,他無疑表明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有了明確的態度,進一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認定了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婚姻登記程序瑕疵應該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來解決。

以上是關於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情況的闡述,以及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行政複議是否可以解決。法律規定,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來撤銷登記的婚姻關係,維護自己的權利,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維持生活的正常合理的秩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