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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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什麼問題?

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可以訂立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法定的遺囑形式之一,在實踐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代書遺囑存在着諸多隱患,比如經常會有關於代書遺囑的真偽糾紛,所以在訂立代書遺囑要具備必要的條件,並且要更加的謹慎,那麼訂立代書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什麼?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訂立代書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什麼

1、關於按手印,我國民間對此一直有“簽字畫押”的習俗,即“簽字”等同“畫押”。在各類民事、商事司法實踐中,對“簽名”或者“畫押”,如果嚴格機械堅持要式性,就可能會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如果沒有“簽名”只有“按印”,就很難確保設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脅迫等影響,而只能由見證人、代書人事後加以證明,難以確認該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按手印”是無效的。

2、實踐中存在用蓋私章代替簽名的情況,公章與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遠,在我國公章採用的是備案制,對於單位而言,經備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書上出現,就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單位如沒有相當的抗辯理由,便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而私章則不然,我國對私章並沒有實行備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現於非正式場合,私章對某個人而言並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並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係。即使有證據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常使用的,該簽章也是無效的。

以上是關於“訂立代書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什麼”的介紹,我們瞭解了訂立代書遺囑需要滿足的條件和注意事項。在實踐過程中,代書遺囑並非是最為可靠的遺囑訂立方式,但是如果根據當事人意願或者特殊情況所迫選擇代書遺囑這種遺囑訂立方式,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最好求助於專業律師,遇到任何問題隨時諮詢,避免出現不謹慎不周全的地方,為以後遺囑的執行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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