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包括田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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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包括田地嗎?

一、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包括田地嗎?

田地不屬於遺產範圍

遺產是個人生前所有的財產,需要個人有所有權。農村田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個人只是在承包協議內的使用權

不過田地上種植的作物屬於遺產,繼承人對收割的作物或者出售後價款可以作為遺產分割

二、立遺囑兒媳婦在場有用嗎?

兒媳婦在不在場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只要遺囑的內容合法,形式完備,一般就具有法律效力。

關於立遺囑的在場人員一般如下:

1、自書遺囑只需要遺囑本人完全書寫即可,不需要其他人在場;

2、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需要遺囑人以及兩名(含)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3、公證遺囑,一般需要遺囑人以及兩名公證人員在場。

關於見證人(包括代書遺囑的代書人、公證遺囑的公證員)的資格,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相關法律規定

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分別是:

(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

(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並非只要是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比如説,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農村的田地,土地等等一般是不可以發生繼承的,在我國,土地是公有制的,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可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也無法進行繼承,但是對於林地屬於例外,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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