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囑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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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遺囑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撤銷遺囑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遺囑人需要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親自到辦理該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因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證處申請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或請原公證處派公證員到其住地辦理。申請時,遺囑人應當提供身份證件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憑證和需要變更或撤銷的遺囑公證書,講明變更或撤銷該公證遺囑的原因和理由。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提出申請,到原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户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對於撤銷遺囑公證的具體程序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避免當事人對遺囑公證的具體情況存在異議的,還需要結合實際的遺囑條款和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遺囑中存在違法情況的,那麼該遺囑本身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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