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撫養義務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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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撫養義務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無撫養義務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無撫養義務繼子女不一定有繼承權,只要扶養關係存在即可。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如何判定扶養關係

1、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承擔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者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達3年以上。這是客觀因素的認定標準。

(1)繼父或繼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具體包括繼父或繼母用夫妻共同財產,或者繼父或繼母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承擔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

(2)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對繼子女在生活上給予照料、幫助,在思想、學業上予以關懷、培養,包括對繼子女在知識傳授、技能訓練、思想品德培養、身體和智力發展等方面的幫助、教育、保護和支持,均應視為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扶養的重要標誌

至於共同生活的時間,有的學者提出繼父或繼母扶養繼子女應達到5年以上才能認定其形成扶養關係。

2、繼父母不僅對未成年繼子女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應認定為形成了扶養關係,對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繼子女的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經濟上的供養或勞務上的扶助,都應當認定為其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父母離婚只是對撫養關係有影響,對扶養關係並不會造成確定的影響,也即對於繼子女而言,即使繼父母離婚了,撫養關係依舊是可以形成的,此種情形下,不管是繼子女,還是繼父母死亡,其他存活的主體都是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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