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繼承人死亡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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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繼承人死亡後怎麼處理?

著作權繼承人死亡後怎麼處理?

著作權繼承人死亡後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這是由《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的,具體規定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且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可繼承的,只限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轉移。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一樣,在公民死亡後,即成為公民個人遺產的組成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著作權包括了哪些權利

(一)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1、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2、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3、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4、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5、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6、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8、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9、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0、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1、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2、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法》之中規定的著作權是比較多的,但是並非是所有的這些權利都利益被繼承。著作權人在死亡之後,只有財產權利才能繼承。若是此時所有的繼承人死亡,或者該著作權人自始至終沒有繼承人的,那麼該財產部分的權利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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