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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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成立要件包括:
1、必須有遺囑人先於受益人死亡的法律事實;
2、遺囑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
3、在遺囑公證的過程中,公證機構的公證行為要完整、真實、合法,沒有明顯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公證遺囑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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